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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根本制度安排。
——習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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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來源:河北人大 2022-09-30 14: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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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127號)

  《河北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于2022年9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9月28日

河北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202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引領

  第三章 脫貧鞏固

  第四章 產業發展

  第五章 生態宜居

  第六章 文化繁榮

  第七章 鄉村治理

  第八章 城鄉融合

  第九章 人才支撐

  第十章 扶持措施

  第十一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促進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加快建設經濟強省、美麗河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促進鄉村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推進城鄉融合發展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鄉村,是指城市建成區以外具有自然、社會、經濟特征和生產、生活、生態、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綜合體,包括鄉鎮和村莊等。

  第三條 促進鄉村振興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新發展理念,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堅持改革創新,堅持因地制宜、規劃先行、循序漸進,統籌推進農村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充分發揮鄉村在保障農產品供給和糧食安全、保護生態環境、傳承發展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

  第四條 堅持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完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深化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改革,穩慎推進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權利。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的體制機制,推動城鄉要素有序流動、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堅持以工補農、以城帶鄉,推動形成工農互促、城鄉互補、協調發展、共同繁榮的新型工農城鄉關系。

  第六條 本省建立鄉村振興工作領導責任制,落實省負總責、市縣鄉抓落實的工作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鄉村振興考核評價制度、工作年度報告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

  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組織、動員村民參與鄉村振興。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鄉村振興部門負責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依照職責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醫療保障、市場監管、林業草原、糧食和物資儲備、供銷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鄉村振興促進有關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政府、市場、社會協同推進機制,鼓勵、支持和引導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等社會各方面參與鄉村振興促進相關活動。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鄉村振興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總結推廣鄉村振興中的先進典型和經驗做法,激發農民參與鄉村振興的主體意識。

  鼓勵、支持農民開展與鄉村振興相關的活動,辦好中國農民豐收節,營造重農崇農的濃厚氛圍。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鄉村振興與京津冀協同發展等國家區域協調發展戰略相融合,加強與北京市、天津市等周邊省份的協作,推進區域鄉村產業、人才、文化、生態、技術、基礎設施等方面協同發展。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引領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鄉村振興戰略規劃,組織編制全省鄉村振興規劃。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全省鄉村振興規劃,制定鄉村產業、人才、文化、生態、組織振興的具體方案。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級鄉村振興規劃,組織編制本級鄉村振興規劃。

  鄉村振興規劃的編制和修改,應當征求農民、相關專家以及其他利益相關方的意見,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實施。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三條 鄉村振興規劃的編制,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統籌安排目標任務,合理布局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優化配置公共資源,形成城鄉融合、區域一體、多規合一的規劃體系。

  第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縣域村莊布局規劃,在縣域層面合理劃分村莊類型,優化村莊布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多規合一的實用性村莊規劃。編制村莊規劃應當尊重農民意愿、方便群眾生產生活、保護生態環境、保持鄉村功能和特色。

  分類有序推進村莊建設,嚴格規范村莊撤并,嚴禁違背農民意愿、違反法定程序撤并村莊。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制定村莊規劃編制導則、農村住房建筑導則和村莊風貌改造提升導則,加強對村莊規劃、農村住房設計和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提升的指導。

第三章 脫貧鞏固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實施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政策措施,保持過渡期內主要幫扶政策總體穩定,增強脫貧地區發展能力和內生動力,確保不發生規模性返貧,逐步實現由集中資源支持脫貧攻堅向全面推進鄉村振興過渡。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鄉村振興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防止返貧動態監測和幫扶機制,統籌利用農戶申報、基層排查和部門預警等監測方式,將有返貧致貧風險的農戶納入監測范圍,精準確定監測對象,及時開展幫扶。

  各級人民政府及民政等部門應當對農村低收入人口開展動態監測,實行常態化救助幫扶或者納入救助供養范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跨部門工作會商和信息互通機制,推動各層級防止返貧監測和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數據共享。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全面落實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等各階段幫扶資助政策,確保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輟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健康、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貧長效機制,建立農村大病人員信息化臺賬,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保障功能,落實監測對象縣域內各項健康幫扶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村住房安全保障長效機制,通過危房改造等多種途徑及時解決住房安全問題,保障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住房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部門應當健全農村飲水安全動態監測機制,推進農村規?;┧こ探ㄔO和小型供水工程提升改造,強化工程運行管護,做好應急供水保障,提高農村供水保障水平。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實施農業特色產業提升工程,支持企業等市場主體提升特色產業技術、加工、儲運、品牌、營銷水平,完善聯農帶農機制,提高脫貧人口家庭收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鄉村振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林業草原等部門應當統籌用好鄉村公益崗位,支持幫扶車間發展,擴大以工代賑實施范圍,落實生態護林護草員政策,促進脫貧人口就業增收。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鄉村振興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易地搬遷后續扶持機制,完善易地搬遷集中安置區配套設施和公共服務,加大安置區配套產業培育力度,開展搬遷群眾就業幫扶,加強安置區社會治理,促進搬遷群眾安居樂業。

第四章 產業發展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不同地理地貌、資源稟賦等自然條件,合理布局鄉村產業,促進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和經營體系,推進數字鄉村建設,培育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提高鄉村產業質量效益和競爭力。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增強縣城產業支撐能力,培育比較優勢明顯、帶動農業農村能力強、就業容量大的產業,發展農資供應、技術集成、倉儲物流、農產品營銷等農業生產性服務業。強化開發區、農業現代化示范區、農民工返鄉創業園等平臺引領作用,引導產業在縣域內集聚發展。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糧食安全責任制,實施藏糧于地、藏糧于技戰略,穩定播種面積,提高單產水平,確保完成糧食生產目標任務。禁止毀壞以糧食生產為目的的青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多元糧食儲備體系,保證本區域內糧食供求總量基本平衡和市場基本穩定。開展糧食節約行動,推動糧食生產、儲運、加工、消費全產業鏈節約減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民種糧收益保障機制,落實種糧補貼、最低收購價等政策,保障農民種糧收益,提高農民種糧積極性。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加強土地用途管制,遏制耕地非農化、基本農田非糧化,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類型農用地,嚴格落實耕地利用優先序,規范耕地占補平衡,建立健全補充耕地全程監管機制,嚴禁只占不補、先占后補、占優補劣、占多補少,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有提高。

  嚴格落實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制度,建設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撂荒耕地治理,土地經營權人撂荒耕地連續兩年以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有權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復耕,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復耕的,在不改變原土地承包關系的情況下,可以協調他人耕種或者集體代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停止向撂荒耕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相關農業補貼。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和土地整理,推進水毀農田修復,完善節水灌溉與排水、田間道路、農田輸配電、農業氣象監測設施建設,推動中低產田、沙化地、荒地、鹽堿地等科學改造利用,擴大耕種面積,提升耕地地力等級,改善農業生產條件。

  第二十七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科技等部門應當編制實施現代種業發展規劃,加強農業種質資源調查、保護和創新利用,推動農作物、中藥材、食用菌、畜禽和水產等種質資源保護體系建設,鼓勵、扶持特色優質良種培育和關鍵技術攻關,培育發展壯大具有自主研發能力和知識產權的現代種業企業。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快良種繁育推廣體系建設,推動種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新品種推廣。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推動現代都市型農業和特色高效農業加快發展,打造特色優勢產業集群,推進農業結構調整,穩步發展蔬菜、果品、中藥材、食用菌等優勢產業,擴大大豆和油料作物生產,實施奶業振興行動,健全生豬產業平穩有序發展機制,推進水產綠色養殖。

  支持環京津地區發展現代都市型農業、休閑農業,培育建設優質果蔬和畜禽生產基地,增加優質農產品供給,提升服務京津高端化、多元化消費需求的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足區位優勢和資源稟賦發展壯大特色優勢產業,推進現代農業園區和農業產業強鎮建設,推動品種培優、品質提升、品牌打造和標準化生產。鼓勵、支持發展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和地理標志農產品,推動農產品商標注冊和有機農產品認證,加強對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的培育、保護和推廣。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科技、商務等部門應當加強農業科技園區和創新平臺建設,保障對農業科技基礎性、公益性研發的投入,推進生物種業、智慧農業、設施農業、循環農業、節水農業、農機裝備、綠色農業投入品、農產品加工、倉儲保鮮等領域技術創新,建設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推動農業農村創新驅動發展。

  鼓勵、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涉農企業加強農業應用基礎研究、實用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建設現代農業重點實驗室,推進農業科技創新和成果推廣應用。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支持適合本地實際的農機裝備研發生產與推廣應用,提高主要農作物生產全程機械化水平以及設施農業、林草業、畜牧業、漁業和農產品初加工的裝備水平,推動農機農藝融合、機械化信息化融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化肥、農藥、農用柴油等農資生產供應的協調指導和質量監督,暢通農資保供運輸通道,保證農資供應充足,滿足農業生產需求。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業防災救災減災能力建設,完善動物疫病防控和植物病蟲草害防治體系,強化防汛抗旱等應急物資儲備和災害監測預警,增強農業重大災害防范應對能力。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全過程監管,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監測檢測、追溯體系,嚴格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推行食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農業產業化發展,加強農業全產業鏈招商,引進產業鏈頭部企業以及上下游配套企業,打造農業全產業鏈。推動規模種養、精深加工、中央廚房、商貿物流、智慧農業等成規模、高質量的農業項目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龍頭企業在鄉村振興中的示范引領作用,在項目資金、示范評定、融資貸款、保險保費、用地用電等方面給予支持,引導龍頭企業立足地方優勢,發展特色產業,提高產品附加值和綜合效益,強化品牌發展能力,增強農產品競爭力,提升聯農帶農水平。

  發揮產業聯盟、相關行業協會作用,鼓勵開展行業規范、技術服務、市場推廣、品牌培訓等服務。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產品銷售渠道,支持農產品批發市場和產地集中配送中心建設,健全農產品冷鏈倉儲物流和產地營銷體系,加強農村電商人才培養和平臺建設,促進農副產品直播帶貨規范健康發展,加快農村物流快遞網點布局,構建線上線下融合的現代鄉村商品流通和服務網絡。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門應當充分利用當地農業資源,依托西柏坡、塞罕壩等紅色資源,長城、大運河、名城名鎮名村等文化資源,太行山、燕山、壩上、白洋淀、衡水湖、濱海等自然資源,推動農業與旅游、教育、康養等產業融合,鼓勵、扶持發展紅色旅游、休閑旅游、冰雪旅游、養生養老、創意農業、研學體驗等鄉村新產業新業態。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有利于農民收入穩定增長的機制,引導和支持農民發展地方特色農產品產業,開展標準化生產、專業化經營,提高產品檔次和附加值;支持農民在家庭種養基礎上發展特色手工、民宿、農家樂等鄉村產業,拓寬增收渠道,促進農民增加收入。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農民建立利益聯結機制,支持通過股份合作、保底分紅、訂單收購、托管服務等形式,將農民融入農業全產業鏈,共享增值收益。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集體資產、資金、資源的監督管理,支持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盤活利用集體土地、房屋、設施等資源資產發展鄉村產業,加大集體經濟薄弱村幫扶力度,加強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規范化建設。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土地流轉、土地托管等多種形式服務取得收益,通過自營、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強化為農服務功能,推動供銷合作社由流通服務向全程農業社會化服務和全方位城鄉社區服務延伸拓展,提高服務鄉村振興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所屬國有農場、林場、牧場規劃建設和改革,發揮其在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中的示范引領帶動作用。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農業對外交流合作,引導企業參與境外農業合作園區和農業對外開放合作試驗區建設,支持特色農產品和高附加值農產品出口,提高農業對外合作水平。

第五章 生態宜居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堅持尊重規律、循序漸進,因地制宜、分類指導,注重保護、體現特色,政府引導、農民參與,建管并重、長效運行,節約資源、綠色建設原則,組織實施鄉村建設行動,推進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提升,建設宜居宜業美麗鄉村。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推進太行山、燕山、壩上、平原、沿海等地區植樹種草,開展大規模國土綠化、河湖保護治理、濕地修復保護,改善鄉村生態環境。

  建立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和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加大對重點生態功能區補償力度,通過生態補償、水資源交易、碳匯交易、公益林補償等方式,推動生態資源價值轉化。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深入推進農村廁所革命,尊重農民意愿,根據當地地理環境、氣候條件、經濟水平、生活習慣等因素推進農村戶用廁所改造,引導新改戶用廁所入院入室,合理規劃布局建設農村公共廁所,完善農村廁所長效管護機制。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健全完善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處置體系,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源頭分類減量,加強農村有機廢棄物綜合處置利用設施建設,推進農村建筑垃圾集中分類處理,強化農村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管網歸集、終端處理、生物沉淀等方式,支持生活污水治理技術的研究與推廣,分類分區推進農村生活污水無害化處理。加強農村黑臭水體治理,加大坑塘溝渠治理和河道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態修復力度,推動河湖水系連通。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實施鄉村綠化美化亮化行動,加強入戶道路建設,開展荒山荒地荒灘綠化,建設村莊小微公園和公共綠地,全面清理私搭亂建、亂堆亂放,整治殘垣斷壁,在村內主要街道和公共場所安裝照明設施,全面梳理維護農村電力線、通信線、廣播電視線等,鼓勵旅游景點等重點區域線路入地改造,促進農村面貌整體提升。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美麗庭院示范創建,促進庭院內外整潔美觀,引導鼓勵村民開展庭院綠化。各級婦聯組織應當引導廣大婦女積極參與美麗庭院示范創建。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按照安全、綠色、實用、美觀的原則,對不同區域、不同類型民居進行式樣、體量、色彩等建筑風貌設計,提供體現地域、民族和鄉土特色的設計方案。加強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管理,落實相關技術標準,保障農村住房安全。引導農民采用新型建筑技術和綠色建材,建設功能現代、結構安全、成本經濟、綠色環保、與鄉村環境相協調的宜居住房。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可再生能源在農村生產生活中的應用,支持使用清潔能源,推進煤炭清潔利用,開發利用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源,引導農民形成節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產生活方式。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支持采用節水、節肥、節藥、節能等先進的種植養殖技術,優先發展生態循環農業,實施農藥化肥減量增效,推進廢舊農膜等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科學回收利用。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水行政等部門應當推動節水農業和旱作農業發展,鼓勵推廣節水品種、發展滴灌噴灌等節水灌溉技術,支持供銷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和農戶參與農業節水服務。加強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推進黑龍港流域、壩上地區等地下水嚴重超采區域實施輪作休耕、旱作雨養。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加強農業投入品管理,對劇毒、高毒、高殘留的農藥、獸藥采取禁用限用措施。農產品生產經營者不得使用國家禁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不得違反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超劑量、超范圍使用農藥、獸藥、肥料、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

  禁止違法將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產業、企業向農村轉移。禁止違法將城鎮垃圾、工業固體廢物、未經達標處理的城鎮污水等向農業農村轉移。禁止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禁止將有毒有害廢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復墾。

第六章 文化繁榮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傳承和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弘揚西柏坡精神、塞罕壩精神等,培育新時代燕趙優秀文化,加強農村思想道德建設,推進農村思想政治工作,提升農民精神風貌和鄉村社會文明程度。

  第五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文化和旅游、體育等部門應當健全完善鄉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加強鄉村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和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培育鄉土文化人才,實施文化惠民工程,拓寬鄉村文化服務渠道,提高文化服務質量。

  鼓勵開展形式多樣的農民群眾性文化體育、節日民俗等活動,支持反映農民生產生活和鄉村振興實踐的文藝創作,推動文化下鄉,豐富鄉村公共文化產品供給,滿足農民多樣化文化需求。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挖掘傳承特色民俗文化、農耕文化、傳統手工技藝等農村優秀傳統文化,推進紅色文化資源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促進與現代文明要素相結合,增強農村文化的開放性與包容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和旅游、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民族村寨、農業遺跡的保護,依法開展有關名錄申報和確定,落實具體保護措施,保持和延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鼓勵、支持有條件的鄉村編纂村志、村史,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傳承場所和村史館、民俗館、農耕文化館等。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文明村鎮、文明家庭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加強家庭家教家風教育,發揮道德評議會、紅白理事會、村規民約作用和優秀基層干部、鄉村教師、退役軍人、文化能人、返鄉創業人員等新鄉賢的引領帶動作用,倡導科學健康的生產生活方式,普及科學知識,推進移風易俗,破除高價彩禮、人情攀比、厚葬薄養、鋪張浪費等陳規陋習,推進農村殯葬習俗改革,反對封建迷信,提倡孝老愛親、勤儉節約、誠實守信,促進男女平等,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

第七章 鄉村治理

  第五十五條 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社會治理體系,加強農村社區治理創新,建設充滿活力、和諧有序的善治鄉村。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設置鄉鎮機構,加強鄉鎮人民政府社會管理和服務能力建設,把鄉鎮建成鄉村治理中心、農村服務中心、鄉村經濟中心。

  第五十六條 健全完善村黨組織領導下的村民委員會、村務監督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村綜合服務站各盡其職、多方協同的村級組織體系,完善村級組織考核評價機制。

  村民委員會、村務監督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等應當在鄉鎮黨委和村黨組織的領導下,實行村民自治、發展集體所有制經濟、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并接受村民監督。

  優化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布局,整合村級組織和工作機制辦公場所,推動村綜合服務站建設,全面開展為民服務代辦,為村民提供便捷優質服務。

  第五十七條 建立健全農業農村工作干部隊伍培養、配備、使用、管理機制,選拔優秀干部優先充實到農業農村工作干部隊伍。支持從農村致富能手、退役軍人、返鄉創業人員、回鄉大中專畢業生等人員中選拔村黨支部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干部。加強農業農村工作干部隊伍培訓,制定完善關愛激勵政策,落實相關待遇保障,建立健全容錯糾錯機制。

  堅持和完善駐村第一書記和工作隊制度,優化派駐人員工作保障機制和激勵措施。

  第五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支持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規范化、制度化建設,健全村級民主決策機制,完善村務公開制度,增強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能力。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依法自治事項、依法協助政府工作事項等實行清單管理,壓減、規范村級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減輕基層負擔。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加強鄉鎮和街道行政綜合服務機構與平臺建設,推動行政綜合服務中心納入縣級政務服務中心一體化管理,統籌線上線下政務服務資源,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方便市場主體和群眾辦事創業。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深化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和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推動落實行政執法制度,提高行政執法效能,維護農業農村生產生活秩序,保障農民合法權益。

  第六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加強農村法治宣傳教育,培育法治文化,培養法律人才,增強農村基層干部法治意識,引導農民尊法學法守法用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完善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推進鄉鎮司法所建設,鼓勵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實現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中心)全覆蓋,開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區)創建,加強對農民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構建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

  第六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平安鄉村建設,健全農村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加強農村警務工作,推行網格化、信息化服務管理,加強農村交通安全勸導。健全農村公共安全體系,強化農村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食品藥品、交通和消防等安全管理。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健全農村掃黑除惡常態化機制,依法打擊農村黑惡勢力和家族宗族惡勢力,以及農村黃賭毒和侵害婦女兒童、老年人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各級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加強農村宗教事務管理,建立健全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宗教事務管理機制,加強對信教群眾的教育引導和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依法打擊農村非法宗教活動,制止利用宗教干預農村公共事務。

  第六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思想道德建設,推廣好人好事登記宣傳、文明積分等做法,建立道德激勵約束機制,促進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以及誠信建設,提升鄉村德治水平。

第八章 城鄉融合

  第六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協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戰略的實施,優化城鄉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布局,推動城鄉要素平等交換、雙向流動,促進更多要素向鄉村集聚,增強農業農村發展活力。

  第六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縣域產業、教育、醫療、養老、環保等政策體系,強化縣城綜合服務能力,發揮輻射帶動作用,推進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向鄉村延伸覆蓋,推進以縣城為重要載體的城鎮化建設,促進農民在縣域內就近就業、就地城鎮化。

  第六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促進城鄉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護,推進農村道路交通、水利、供水排水、供電供氣、能源、廣播電視、通信網絡、物流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推動城鄉基礎設施互聯互通。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縣級以上網信部門和省通信管理部門應當推進農村光纖寬帶、移動互聯網、數字電視網等新型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加快農村公路、電力、水利、物流、環保等傳統基礎設施數字化、智能化改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拓展鄉村治理與服務數字化應用場景,推動互聯網政務服務向鄉村延伸,促進現代信息技術在基層黨建、政務辦公、便民服務、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生態保護、文化傳承等領域的綜合應用;推進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等服務數字化,推動鄉村網絡遠程教育、醫療等應用普及;加快發展智慧農業,加大涉農信息服務提供力度,加強農業信息監測分析預警,支持農業氣象服務體系建設,推動物聯網、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人工智能、遙感等現代信息技術在農業各領域各環節的應用。

  第六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發展特色小鎮,增強其產業和人口聚集能力,創新投融資機制和服務管理機制,培育產業特色鮮明、文化氛圍濃厚、生態環境優美、兼具旅游與社區功能的特色小鎮。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優先發展鄉村教育事業,多渠道增加農村普惠性學前教育供給,科學配置教育資源,改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辦學條件,支持開展網絡遠程教育,推進縣域內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交流輪崗,支持建立城鄉學校共同體,促進優質教育資源城鄉共享。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鄉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縣域醫療衛生共同體建設,強化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一體化管理,保障基本藥物的有效供給和及時配送,提升縣域醫療機構服務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重大疫情防控等公共衛生體系建設,提升縣級疾控機構應急處置能力,加強對鄉村疫情防控工作指導。

  第七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制度,支持農民按照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鼓勵具備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和農業產業化從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推進社會救助城鄉統籌,加快實現城鄉救助服務均等化,完善鄉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關愛農村留守兒童、婦女和老年人以及殘疾人、困境兒童等特殊群體,通過購買服務、設置基層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崗位、引入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等方式,為其提供服務。健全縣鄉村銜接的三級養老服務網絡,支持發展農村普惠型養老服務和互助性養老。

  第七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平等競爭、規范有序、城鄉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實施促進農民就業創業的扶持政策,完善就業創業培訓指導、就業援助、勞動和社會權益保障工作機制。

  鼓勵依托京津人力資源市場深化勞務協作,組織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和勞務輸出。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推進取得居住證的農民及其隨遷家屬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

  第七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化農村消費環境,加強縣域鄉鎮商貿設施和到村物流站點建設,擴大快遞進村覆蓋范圍,支持建設立足鄉村、貼近農民的生活消費綜合體,規范農村消費市場秩序,打擊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

第九章 人才支撐

  第七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農業科技人員培養引進力度,利用院士工作站(聯系點)、京津駐冀農業試驗基地、農業創新驛站、科技小院、科技特派員工作站等平臺,引進高層次專家參與重大農業科技研發,鼓勵、支持科技人員領辦合辦科技型企業,建立健全有利于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推廣的激勵機制和利益分享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業科技特派員和農業科技專員制度,通過崗位與編制適度分離、職稱評聘、評獎評優等方式和利益結合機制,鼓勵引導科技人才進村入企服務。

  第七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涉農教育培訓機構、涉農企業等各類資源,分層分類開展全產業鏈培訓和跟蹤指導服務,加強高素質農民隊伍建設并支持其創辦領辦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第七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鄉村非遺傳承人、手工業者、傳統藝人等鄉村工匠培養機制,建立人才庫并實行動態管理,開展專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強化政策扶持,支持鄉村工匠設立創新工作室,發揮鄉村工匠傳授帶動作用。

  第七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大農村教師培養培訓力度,通過公費師范教育、定向培養等方式吸引高等學校畢業生到鄉村任教,對長期在鄉村任教的教師在職稱評定等方面給予優待,保障和改善鄉村教師待遇。

  鼓勵、支持城市學校教師和高等學校畢業生到鄉村任教,在工資福利、住房保障、職稱評定、評優評先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七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鄉村衛生健康人才隊伍建設,建立縣鄉村上下貫通的職業發展機制,通過縣管鄉用、鄉聘村用等方式,將鄉村醫療衛生人員納入縣域醫療衛生人員管理。落實鄉村醫療衛生人員優惠待遇,加強在崗培訓和繼續教育,實施農村訂單定向免費醫學生培養項目,推進高等醫學??圃盒C嫦蚧鶎优囵B人才。鼓勵醫學院校畢業生到鄉村工作,支持醫師到鄉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開辦鄉村診所、普及醫療衛生知識。

  第七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支持高等學校、職業學校開設涉農相關專業,培養鄉村規劃、設計、建設、管理等方面的專業人才和鄉村本土人才,鼓勵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就業創業。

  第八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鄉村人才引進機制和政策,為引進的人才在落戶、居住、子女入學、社會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為返鄉入鄉人員和各類人才提供必要的生產生活服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供相關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 扶持措施

  第八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保障用于鄉村振興的財政投入,確保投入力度不斷增強、總量持續增加,與鄉村振興目標任務相適應。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強化財政資金監督管理,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調整完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使用范圍,優先支持鄉村振興,穩步提高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比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依規使用政府債券,用于現代農業設施建設和鄉村建設。

  第八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相關專項資金、基金應當按照規定加強對鄉村振興的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結合當地經濟發展實際,以市場化方式設立鄉村振興基金,重點支持鄉村產業發展、公共基礎設施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化鄉村營商環境,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鼓勵投融資方式創新,通過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融資貸款、社會捐助以及農民投工投勞等渠道,吸引社會資本參與鄉村振興。

  第八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依法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推動新技術在農村金融領域推廣運用,發展農村普惠金融,為鄉村振興提供高質量金融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金融機構在信貸投放計劃安排上向農村傾斜,從農村吸儲的資金主要用于鄉村振興。

  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等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應當主要為本地農業農村農民服務,當年新增可貸資金主要用于當地農業農村發展。

  第八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業信貸擔保體系,支持農業信貸擔保機構降低擔保條件,擴大農業農村抵押物范圍,推進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林權、自然資源產權等抵押融資。

  財政出資設立的農業信貸擔保機構應當主要為從事農業生產和與農業生產直接相關的經營主體服務。

  第八十五條 鼓勵商業性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支持農民和農業經營主體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開展互助合作保險。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保費補貼等措施,支持保險機構適當增加保險品種,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開展主要糧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險和種植收入保險,特色農產品保險,種業、大豆和油料作物保險,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質量保證保險、耕地地力指數保險、天氣指數保險和重大自然災害保險等業務,促進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

  根據農村居民需求,開展意外傷害險、定期壽險、健康保險、養老保險等人身保險業務。

  第八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完善鄉村產業用地保障制度,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前提下,通過村莊整治、土地整理等方式將節余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優先用于鄉村產業發展。

  縣級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安排不低于國家規定比例的建設用地指標,重點保障鄉村產業發展用地。

第十一章 監督檢查

  第八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制定考核辦法,建立完善考核評價指標體系。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下級人民政府鄉村振興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八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在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過渡期內每年開展鞏固脫貧成果后評估,將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納入市縣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范圍。

  第八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

  第九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利用重點工作督查、專項督查、執法檢查等方式,對下一級人民政府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監察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重點任務落實情況的監督。

  第九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農業農村投入優先保障機制落實情況、鄉村振興資金使用情況和績效等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行政、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生態環境保護、土地管理、農業節水等情況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種子、農藥、肥料、獸藥、飼料等農業生產資料質量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等情況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對農村住房建設、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保護等情況實施監督。

  第九十二條 鄉村振興工作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有權對違反鄉村振興相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有關單位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并依法予以處理。

  第九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其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窗凑找幎ň幹啤⑿薷泥l村振興規劃的;

 ?。ǘ┪窗凑找幎〒芨?、使用鄉村振興相關財政資金的;

 ?。ㄈ┙亓簟⑴灿谩⑶终监l村振興相關專項資金、基金或者補貼資金的;

 ?。ㄋ模┨搱蟆⒉m報、拒報或者偽造、篡改鄉村振興工作情況以及相關數據的;

 ?。ㄎ澹┪绰鋵嵒蛘呶绰男屑Z食安全責任制規定的;

 ?。囊约Z食生產為目的的青苗的;

 ?。ㄆ撸┪绰鋵嵏卣佳a平衡,只占不補、先占后補、占優補劣、占多補少的;

 ?。ò耍┻`背農民意愿、違反法定程序撤并村莊的;

 ?。ň牛┢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九十五條 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履行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相關職責的,適用本條例。

  第九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128號)

  《河北省供熱用熱管理規定》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于2022年9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9月28日

  河北省供熱用熱管理規定

(202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供熱用熱管理,規范供熱用熱行為,維護供熱用熱雙方合法權益,節約能源,保護環境,促進供熱事業高質量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供熱規劃、建設、經營、監督管理和用熱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供熱,是指由供熱企業利用熱電聯產、區域鍋爐、工業余熱、地熱等方式所產生的熱水、蒸汽等熱源,通過管網及其他設施向熱用戶有償提供生產和生活用熱的行為。

  第三條 供熱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節能環保、規范服務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供熱用熱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供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熱用熱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供熱用熱相關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供熱主管部門做好供熱用熱有關工作。

  第五條 積極發展以清潔熱電聯產為主導的供熱方式,優先利用各類工業余熱、廢熱資源,充分利用地熱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清潔和可再生能源作為供熱能源。在供熱管網覆蓋的區域,不再新建分散燃煤鍋爐供熱。

  鼓勵和扶持安全、高效、節能環保供熱新技術、新裝備的研究開發和推廣使用,推進集中供熱區域管網互聯互通,提高供熱監測信息化水平,構建安全、穩定、智能、高效的供熱保障體系。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供熱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供熱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供熱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供熱規劃、城市開發進程和具體項目建設進度,推進熱源和管網建設。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管網工程建設資金來源,支持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混合經營等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有序參與供熱經營活動。供熱主管網建設資金可以在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列支。

  第八條 用熱項目立項前,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據供熱規劃,結合供熱設備設施建設實際,合理確定供熱方式。需要接入供熱管網的,用熱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開工前向相關供熱企業提出用熱報裝,實現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驗收后直接接入。

  第九條 住宅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將共用供熱設備設施移交有關供熱企業運營維護,有關供熱企業應當接收。

  已經投入使用的供熱設備設施需要移交有關供熱企業運營維護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供熱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供熱企業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有關供熱企業應當接收;驗收不合格的,由有關供熱企業提出整改方案,經整改合格后移交。

  第十條 本省對供熱企業實行許可證制度。供熱企業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供熱主管部門申請取得供熱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供熱經營活動。

  申請供熱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法人資格,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供熱設備設施、專業人員、資金和能力,具備完善的管理制度。

  供熱企業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

  第十一條 供熱企業應當與熱用戶依法簽訂供熱用熱合同。供熱用熱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制。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確定居民熱用戶供熱起止時間;遇到特殊天氣,可以根據氣象條件變化情況,決定提前供熱或者延遲停熱。供熱企業應當按照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時間供熱,不得擅自變更。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協調相關企業和單位,在供熱期按照以熱定電原則,合理制定熱電聯產機組的電力生產、熱力供應計劃,滿足供熱負荷需求。

  鼓勵熱源企業和供熱企業建立與自身供熱能力相適應的備用熱源或者儲熱設施,提高熱源保障能力和供熱服務質量。

  向供熱企業供應水、電、燃氣、熱力的單位,應當依法保障供應,不得擅自中斷。

  第十四條 供熱企業應當按照供熱用熱合同約定,連續穩定供熱,不得擅自中斷或者停止供熱。在供熱期內,因設備設施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供熱的,供熱企業應當通知熱用戶并報告供熱主管部門;因設備設施故障原因不能正常供熱的,供熱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修。連續停止供熱二十四小時以上的,供熱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減收熱費。

  第十五條 供熱企業不得擅自停業。確需停業的,應當在當年供熱期開始六個月前與當地人民政府協商;經協商一致的,供熱企業應當對供熱范圍內相關用戶、設備設施管理以及熱費繳納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當年供熱期開始三個月前與承接的供熱企業完成交接,并向供熱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

  第十六條 在供熱期內,除不可抗力和用戶原因外,供熱企業應當提供足夠熱量,保障居民熱用戶裝有合格用熱設施的臥室、起居室(廳)的室溫不低于十八攝氏度,其他部位應當符合設計規范標準要求。室溫連續四十八小時以上不達標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減收熱費。

  第十七條 熱價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指導價,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熱價應當根據供熱成本、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確定和調整,并應當遵循合理補償成本、促進節約用熱、堅持公平負擔的原則。熱價的確定和調整應當采取聽證會的形式征求熱用戶、供熱企業和供熱主管部門等方面的意見。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每年進行成本監審,為確定供熱價格和政府補貼提供依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逐步推進供熱計量和按照供熱量收費。

  第十八條 熱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及時足額繳納熱費。對首次供熱的新建住宅實行整體供熱,首次供熱熱費由開發建設單位統一繳納,不得向熱用戶另行收取。熱用戶逾期不支付熱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供熱企業不得因部分熱用戶欠繳費停止向相鄰熱用戶供熱或者降低供熱標準。

  熱費不得與物業費、水電費等其他費用捆綁收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并完善供熱保障機制,對優撫對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熱用戶和其他特殊困難群體,按有關規定實行熱費減免優惠。

  第十九條 供熱設施具備分戶關閉條件的,在不影響其他熱用戶正常用熱和共用供熱設施安全運行的前提下,熱用戶可以在供熱期開始三十日前向供熱企業申請整個供熱期暫停供熱或者恢復用熱,供熱企業應當采取措施滿足符合條件用戶的暫停供熱或者恢復用熱要求。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制定。

  第二十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安排供熱政策性補貼資金,專項用于補貼供熱企業因政策性原因導致成本與價格倒掛虧損、供熱時間延長、供熱系統節能和環保改造、老舊小區供熱設備設施改造、既有建筑加裝室溫采集裝置、清潔和可再生能源供熱等。

  第二十一條 供熱企業應當實行標準化管理和規范化服務,向社會公開服務內容、服務標準、辦事程序、收費標準和服務電話,并在供熱期實行二十四小時不間斷服務。

  熱用戶就經營收費、供熱服務等事項向供熱企業提出查詢、報修等服務申請的,供熱企業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從事工程建設,不得影響供熱設施安全;可能影響供熱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提前與供熱企業協商制定安全保護施工方案,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中造成供熱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供熱企業修復,并承擔修復費用,賠償相應損失。

  第二十三條 居民熱用戶共用供熱設備設施移交供熱企業運營維護的,維護和更新改造費用由供熱企業承擔,計入經營成本。供熱設備設施在保修期內或者因建設單位未履行、拖延履行保修責任延長保修期的,維護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居民熱用戶的戶內非共用供熱設施由熱用戶負責維護、管理,發生異常、泄漏等故障時,熱用戶可以向供熱企業報修,并自行承擔相關費用。

  非居民熱用戶的供熱設備設施管理責任,由供熱用熱雙方通過合同方式約定。

  第二十四條 供熱企業對其運營管理的供熱設備設施承擔檢查、維修、保養和更新改造責任,供熱期開始十五日前完成年度檢修、保養和更新改造,供熱期間加強巡查巡檢,及時消除隱患,保證供熱設備設施安全穩定運行。熱用戶應當予以配合,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供熱應急能力建設,制定應急預案。針對可能發生的供熱設備設施事故、能源供應短缺以及棄管棄供等情況,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熱,避免發生大面積停熱和其他事故。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完善供熱監管信息平臺,監督檢查供熱運行服務、設備設施維修維護、供熱工程建設及供熱準備等情況,協調處置供熱突發事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供熱主管部門和供熱企業應當加強信息安全管理,不得將在供熱監管信息平臺獲得的個人信息用于供熱管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熱用戶不得擅自改動、破壞室溫監測裝置。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供熱企業進行評估評價,并向社會公布評估評價結果。評估評價結果作為對供熱經營權管理和核定供熱補貼等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用記錄,將擅自停業停供、不按照規定期限供熱、不按照經營許可范圍從事供熱經營活動的供熱企業列入失信名單。

  第二十九條 熱用戶有權就供熱質量、供熱服務等事項,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供熱主管部門投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供熱用熱投訴和舉報制度,公開投訴和舉報電話、信箱、電子郵件地址等,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及時、有效處理投訴、舉報。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供熱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供熱用熱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供熱企業違反本規定,未取得供熱經營許可證從事供熱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供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擅自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供熱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供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供熱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 供熱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供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以下處罰:

 ?。ㄒ唬┥米宰兏用駸嵊脩艄崞鹬箷r間,推遲供熱、提前停熱、中斷供熱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停業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ㄈ┕嵩O備設施發生故障,未立即組織搶修恢復供熱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ㄋ模┚懿宦男袡z查、維修、保養和更新改造義務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供熱主管部門吊銷供熱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129號)

  《河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于2022年9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2年9月28日

河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202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三章 工業固體廢物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五章 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等

  第六章 危險廢物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以及監督管理工作。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省推行綠色發展方式,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導公眾積極參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

  第四條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堅持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推進固體廢物資源化進程,提高資源節約集約循環利用,促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降低固體廢物的危害性。

  第五條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堅持污染擔責的原則。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對所造成的環境污染依法承擔責任。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機制,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職責,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制定和實施有利于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相關要求,組織、督促本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

  第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水行政、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審批、郵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無廢城市建設,統籌城市發展與固體廢物管理,強化制度、技術、市場等保障體系建設,推進固體廢物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推動城市全面綠色發展。

  鼓勵再生資源產業集聚發展,創新再制造產業發展模式,提升再制造產業規模,實現再生資源高效增值利用。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市場化運作機制,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促進固體廢物處置專業化、規?;l展。

  第十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增強公眾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意識。

  學校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以及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知識普及和教育。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部門建立全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平臺,聯通各類固體廢物信息,推進固體廢物收集、轉移、處置等全過程監控和信息化追溯。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固體廢物統計制度,完善固體廢物數據統計范圍、口徑和方法。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加強固體廢物統計數據在監督管理中的應用。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有權對從事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等活動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可以通過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方式進行。實施現場檢查,可以采取現場監測、采集樣品、查閱或者復制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相關的資料等措施;實施非現場檢查,可以采取無人機巡查、遠程監控等方式進行。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對違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的固體廢物及設施、設備、場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可能造成證據滅失、被隱匿或者非法轉移的;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

  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依法履行相關程序,制作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信用記錄制度,將相關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省屬企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生態環境督察。被督察單位應當配合督察工作,對督察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對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問題突出、防治工作不力、公眾反映強烈的地區,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時整改,并將約談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十七條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參與制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標準和規范。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制定嚴于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第十八條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河流、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地點傾倒、堆放、貯存固體廢物。

  第十九條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舉報。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舉報方式向社會公布,方便公眾舉報。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實名舉報并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

  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被舉報單位不得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舉報人舉報所在單位的,該單位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第三章 工業固體廢物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組織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處置等設施,推動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方案,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推動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

  第二十三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并執行排污許可管理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合理選擇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資源,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降低工業固體廢物的危害性。

  第二十五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業固體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全過程的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信息,實現工業固體廢物可追溯、可查詢,并采取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措施。

  鼓勵采用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一的工業固體廢物管理電子臺賬;有條件的單位可以在工業固體廢物產生、貯存場所及磅秤位置等關鍵點位設置視頻監控。

  第二十六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應當對受托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在合同中約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將運輸、利用、處置情況告知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受托方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不明確是否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進行鑒別,根據鑒別結論實施分類管理;對因原料、工藝改變可能導致屬性發生變化的固體廢物,應當及時進行鑒別,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終止或者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工業固體廢物,防止污染環境。

  第二十九條 礦山企業應當采取先進的生產工藝和綜合利用設施,減少尾礦、煤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貯存量,并開展資源化利用。

  尾礦、煤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等規定進行封場,并采取工程綠化等方式進行生態修復,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三十條 本省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生活垃圾分類堅持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和統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能力建設,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統,實現生活垃圾分類制度有效覆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依法行使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行政執法權,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組織、動員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活動。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科學布局回收、分揀、打包網點,促進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三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推進跨區域共建共享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鼓勵對生活垃圾進行焚燒處理。

  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商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核準,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第三十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廢藥品、廢殺蟲劑和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油漆和溶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像紙、廢熒光燈管,廢含汞溫度計、廢含汞血壓計,廢電池(鎳鎘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以及電子類危險廢物等有害垃圾,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規定進行處置。

  鼓勵企業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開展有害垃圾有償回收、有獎回收工作。

  第三十四條 產生、收集廚余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廚余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廚余垃圾運輸應當采用密閉的專用車輛。

第五章 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等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筑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類處理制度,制定包括源頭減量、分類處理、消納設施和場所布局及建設等在內的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過程管理制度,規范建筑垃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行為,推進綜合利用,加強建筑垃圾處置設施、場所建設,保障處置安全,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建筑垃圾綜合利用,推廣使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對堆放量較大、較集中的建筑垃圾可以通過堆山造景、建設公園等方式,進行綜合利用和生態修復。

  第三十八條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將建筑垃圾產生時間、地點、種類、數量和利用、處置方式等事項報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等固體廢物,運輸過程中應當使用安裝定位裝置的密閉式運輸車輛,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運至指定場所進行利用或者處置。

  禁止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財政、價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支持農業固體廢物回收利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廢棄農用薄膜、廢棄農藥和化肥、農藥的包裝物等固體廢物回收利用以及無害化處置工作的指導。鼓勵和引導有關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依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農業固體廢物,加強監督管理,防止污染環境。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推廣秸稈能源化、飼料化、肥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鼓勵以秸稈為原料的沼氣、燃料乙醇、發電等產業發展,推進秸稈全面綜合利用。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畜禽養殖管理,鼓勵和扶持發展規模化養殖,引導和支持從事畜禽規模養殖的單位和個人,采取糞肥還田、制取沼氣和制造有機肥等方法處理畜禽糞污,提升畜禽糞污綜合利用率。

  從事畜禽規模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污等固體廢物,并建立畜禽糞污處理臺賬,記錄糞污處理、運輸和資源化利用情況。未達到規模養殖的畜禽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的污染防治措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

  第四十二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單位應當安全處理污泥,保證處理后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建立臺賬對污泥處理量、出入庫時間、流向、用途進行跟蹤、記錄,并報告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污泥處理設施建設納入城鎮污水處理規劃,推動同步建設污泥處理設施與污水處理設施。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污泥處理單位在污泥濃縮、消化等減量化、穩定化的基礎上,根據區域條件,利用生活垃圾焚燒設施、工業爐窯等處置污泥。

  禁止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和處理后的污泥。禁止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泥進入農用地。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布局合理、便捷利民、收購有序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再制造體系,支持電器電子產品生產和拆解企業合作,推進智能化、精細化拆解,實現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元件的回收再制造。

  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實行分類收集和集中處理。從事集中處理的單位應當加強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數據化信息管理,按要求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收集、拆解、利用、處理的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工作,引導企業節約資源、保護環境,防止過度包裝造成環境污染。

  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避免過度包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過度包裝的監督管理。

  生產、銷售、進口依法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

  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優先采用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優化物品包裝,減少包裝物的使用,并積極回收利用包裝物。商務、郵政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

  鼓勵和引導消費者使用綠色包裝和減量包裝。

  第四十六條 本省依法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和快遞企業、外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商務、郵政等主管部門報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況。

  鼓勵和引導減少使用、積極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廣應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產品。

  第四十七條 各級各類實驗室及其設立單位應當建立實驗室固體廢物分類、登記等管理制度,并按照規定對實驗室產生的廢藥劑、廢試劑、病原體培養基、標本、實驗動物尸體以及其他實驗室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管理。實驗室固體廢物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規定進行處置。

  第四十八條 執法機關對需要處理的違禁品、假冒偽劣商品及其他違法物品,應當采取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委托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

第六章 危險廢物

  第四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編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劃,科學評估危險廢物處置需求,合理布局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確保本行政區域的危險廢物得到妥善處置。

  鼓勵危險廢物產生量大的工業集聚區配套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處置設施、場所;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在高等學校集中區域統籌建設實驗室危險廢物預處理設施。

  第五十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危險廢物的產生、轉移、利用、處置等全過程的在線監控,并將相關數據上傳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

  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要求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并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平臺聯網。

  第五十一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危險廢物管理臺賬的保存時間應當在十年以上,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經營情況記錄簿應當永久保存。

  第五十二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對在常溫常壓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氣體的危險廢物進行預處理,使之穩定后貯存;無法穩定貯存的,按照易爆、易燃危險品貯存。

  第五十三條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取得許可證。

  禁止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沒有自行利用、處置能力的,應當將危險廢物委托有資質單位收集、利用、處置。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對受托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當載明危險廢物的名稱、種類、特性等基本信息以及運輸、貯存、利用、處置的污染防治要求、收運時間、收運頻次、收運處置費用、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五十四條 危險廢物轉移應當遵循就近原則。

  轉移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電子或者紙質轉移聯單?!?/span>

  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對危險廢物和轉移聯單進行查驗,發現危險廢物的名稱、數量、特性、形態、包裝方式等與轉移聯單填寫內容不符的,應當及時向接受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并通知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

  運輸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在運輸危險廢物的車輛上安裝衛星定位裝置并確保其正常運行,衛星定位裝置應當與生態環境、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聯網。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接收非法轉移的危險廢物。

  第五十五條 本省與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周邊地區建立危險廢物風險區域聯防聯控合作機制,加強危險廢物管理信息共享與協調合作,開展跨區域危險廢物環境違法行為聯合執法,預防和解決跨區域污染糾紛,支持共建共享危險廢物處置設施。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與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周邊地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協商建立危險廢物跨區域轉移機制,簡化轉移審批程序。

  鼓勵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承接轉移到本省的有利用價值的危險廢物,探索建立危險廢物跨區域轉移處置生態環境補償機制。

  第五十六條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進行檢查。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組織相關人員參加安全防護和應急處置培訓,定期開展環境應急演練。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衛生規劃,合理布局醫療廢物分類收集、貯存、集中處置設施;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或者偏遠地區,應當建立醫療廢物周轉設施、移動醫療廢物處置設施。

  衛生健康、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對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法分類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于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內,按照就近集中處置的原則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

  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在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前應當就地消毒。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滲漏、擴散,并及時收集、運輸和處置醫療廢物,不得拒絕接收符合接收條件的醫療廢物。因拒絕接收造成醫療廢物長期堆存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上報衛生健康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暫存設施、運輸車輛,應當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

  第五十九條 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發生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醫療廢物等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車輛、場地、處置設施和防護物資。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環境衛生、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當協同配合,依法履行應急處置職責。

  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發生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集中隔離場所、封閉管理場所等產生的生活垃圾進行重點管控,采取就地消毒、分類收集等應急措施,并做到日產日清。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統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險廢物等固體廢物轉運、集中處置等設施建設需求,保障轉運、集中處置等設施用地。

  第六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按照事權劃分的原則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下列事項:

  (一)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

  (二)生活垃圾分類;

  (三)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

  (四)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產生的醫療廢物等危險廢物應急處置;

  (五)涉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其他事項。

  使用資金應當加強績效管理和審計監督,確保資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固體廢物資源利用市場化體系建設,挖掘固體廢物環境治理產業市場潛力,培育固體廢物資源化利用骨干企業。

  鼓勵從事固體廢物資源化利用、環境污染治理與咨詢服務的第三方機構為固體廢物污染治理提供專業化服務。

  第六十三條 鼓勵金融機構通過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基金、綠色保險等方式,加大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支持力度。

  第六十四條 從事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鼓勵并提倡社會各界為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捐贈財產,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技術創新,支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應用,加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科技支撐。

  第六十六條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提高對環境污染事故的賠付能力。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

  (二)對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未予查處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未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施工單位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無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還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拒絕接收符合接收條件的醫療廢物的,由衛生健康或者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有關機關和組織可以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門、機構組織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磋商,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磋商未達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于執法過程中查獲的無法確定責任人或者無法退運的固體廢物,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130號)

  《河北省優化行政審批條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于2022年9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2年9月28日

  河北省優化行政審批條例

(202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審批標準化

  第三章 審批規范化

  第四章 審批便利化

    第一節 簡化審批流程

    第二節 推進網上辦理

    第三節 優化便民服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審批行為,優化行政審批服務,提升行政審批效能,促進行政審批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優化營商環境,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促進行政審批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及其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行政審批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公開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審批工作的組織領導,進一步完善相關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加強統籌協調,強化行政審批與事中事后監督管理相銜接。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負責指導、協調全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推進簡政放權,建立健全促進行政審批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工作制度。

  第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行政審批部門(以下簡稱行政審批部門)負責劃轉至本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的行政審批工作。未劃轉的行政許可事項,由省、設區的市、縣(市、區)承擔行政審批職責的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

  劃轉出行政許可事項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行政審批部門的行政審批業務予以協助,并履行事中事后監督管理職責。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發展規劃、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制定本行業統一的審批規范,實行宏觀政策引導和行業管理,指導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做好相關審批工作。

  鄉鎮(街道)行政審批工作參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優化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和政務服務大廳一站式服務功能,組織行政許可事項納入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和政務服務大廳,推進行政許可事項線上線下融合辦理。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行政審批工作保障,提供人才、技術、設備、場所等方面的支持,將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與北京市、天津市人民政府及其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行政審批區域協作,推動受理條件、辦理流程、申請材料等逐步統一,實行電子證照、電子印章跨省互通互認,加快實現京津冀“同事同標”、異地辦理。

第二章 審批標準化

  第十條 本省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嚴禁在法定行政許可之外以備案、登記、注冊、目錄、規劃、年檢、年報、監制、認定、認證、審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對已取消的行政許可,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不得繼續實施或者變相實施,不得轉由行業協會商會或者其他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本省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組織編制全省統一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明確行政許可事項的名稱、設定依據、辦理層級、辦理機關、行業主管部門等基本要素。行政審批部門應當根據全省統一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行政許可事項清單。

  對需要分層級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各級辦理權限。

  行政許可事項清單應當按照程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開,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動態調整。未納入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的,不得違法實施行政許可。權責清單、行政執法事項清單等清單中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與行政許可事項清單保持一致。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組織編制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范,推動實現同一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條件、服務對象、辦理流程、申請材料、辦理時限、辦理結果等基本要素在全省范圍內統一。

  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范應當向社會公開,并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三條 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范編制行政許可事項辦事指南,向社會公開,并進行動態調整。辦事指南應當簡明易懂,具體明確行政許可事項的名稱、申請條件、申請材料以及樣本、辦理流程、辦理時限、辦理方式、辦理地點、咨詢方式、監督投訴渠道等內容。

  辦事指南列出的申請材料應當包括辦理該行政許可事項的全部材料,不得含有兜底性條款或者模糊性表述。

  第十四條 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行政許可事項審查細則,具體明確每一事項的受理條件、材料標準,壓縮行政審批自由裁量權。

  第十五條 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范、辦事指南和審查細則辦理行政許可事項,不得額外增加或者變相增加辦理環節和申請材料。

第三章 審批規范化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政務服務大廳,集中辦理行政許可事項。在依法設立的開發區、新區、自由貿易試驗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可以根據實際設立政務服務大廳。

  行政審批部門負責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全部納入政務服務大廳集中辦理。

  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的行政許可事項,除場地限制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應當進駐本級政務服務大廳集中辦理,并選派工作人員進駐,明確在本部門授權范圍內行使行政審批決定權的首席事務代表。

  政務服務大廳應當在明顯位置設置統一政務服務標識,健全配套設施設備,加強無障礙環境建設。

  第十七條 本省政務服務大廳行政審批實行“一窗通辦”,采取前臺綜合受理、后臺分類辦理、綜合窗口出件的服務模式。

  第十八條 申請人只需要按照辦事指南提交一套申請材料。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已在線收取申請材料或者通過信息共享能夠獲取規范化電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交紙質材料。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能當場告知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九條 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法定的辦理時限內進一步壓減時間,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條 行政審批部門行使行政審批職權時,應當統一使用行政審批專用印章。

  加蓋行政審批專用印章的行政審批結果需要本省行政區域外相關部門認可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及時協調解決。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辦理,并出具書面意見。

  第二十一條 行政審批部門對負責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統一證照、樣本式樣。

  證照、樣本式樣由國家或者省級行業主管部門統一提供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協助行政審批部門申領。

  第二十二條 作為辦理行政審批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沒有依據的,不得作為辦理行政審批的條件。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以清單形式明確作為行政審批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并向社會公開。

  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不得為市場主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除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外,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

  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平臺,推動中介服務機構入駐,為申請人提供競爭有序、便捷高效、統一開放的中介服務。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明確辦理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等,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 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審批現場踏勘、現場核查工作制度,對現場踏勘、現場核查的形式、內容、流程、時限等進行規范,并向社會公開。

  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明確能夠使用新型踏勘、核查方式的行政許可事項及其技術標準,創新使用遠程、數字等新型踏勘、核查方式,提高行政審批效能。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審批專家評審制度,規范行政審批評審專家庫建設。對辦理程序復雜、專業技術要求高的行政許可事項,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公平、公開、擇優原則邀請專家進行評審。

第四章 審批便利化

  第一節 簡化審批流程

  第二十五條 本省建立行政審批容缺受理制度。對主要申請材料齊全、次要申請材料欠缺,但不影響實質性審核的行政許可事項,可以實行容缺受理。實行容缺受理的行政許可事項的名稱、主要申請材料和可以容缺的次要申請材料,由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開。

  申請人申請辦理實行容缺受理的行政許可事項,主要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先予受理,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材料、時限等。申請人逾期未補齊的,應當終止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本省對符合相關條件和要求的行政許可事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行告知承諾制。

  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組織行業主管部門編制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和申請材料目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開。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組織編制告知承諾制工作規程,制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

  第二十七條 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行政許可事項,申請人可以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

  申請人申請辦理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行政許可事項,自愿簽署告知承諾書并且提交的其他材料符合要求的,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第二十八條 對采用告知承諾制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對承諾的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核查,并加強監督管理;對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承諾不實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申請人逾期拒不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許可條件或者在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期限內未履行承諾提交材料的,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申請人未履行承諾情況納入信用記錄。

  第二十九條 本省實行行政審批并聯辦理,推進“一件事集成辦”。工程建設項目、市場準入準營等領域涉及多個行政許可事項由兩個以上部門分別辦理的,或者同一行政許可事項涉及兩個以上部門共同辦理的,本級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由一個部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統一辦理。牽頭部門應當明確審批流程、審批標準、審批時限,整合辦理環節和申請材料。申請人只需要提交一套申請材料,同一材料不再重復提交。

  第三十條 本省在依法設立的開發區、新區、自由貿易試驗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行區域評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對區域內節能、水土保持、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地質災害危險性、地震安全性、氣候可行性、考古、規劃水資源等事項進行統一評估。區域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區域內工程建設項目共享使用評估結果。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不再對區域內的市場主體單獨提出評估要求。區域評估費用不得由市場主體承擔。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簡化涉企經營審批條件,精簡審批流程,提升準入準營便利化水平。

  第三十二條 行政審批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優化市場主體注銷辦理流程,加強與稅務、社保、金融等部門的協同辦理,推行網上注銷服務,提升市場主體注銷便利度。對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可以依法按照簡易程序辦理注銷。

  第二節 推進網上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本省推行行政審批“一網通辦”和全流程網上辦理。

  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統籌推進全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建設,實現與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對接和數據共享,及時應用先進的數字技術,保障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運行穩定、安全、高效,為行政審批便利化提供現代化手段。

  第三十四條 行政許可事項應當納入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的除外。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托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辦理行政審批業務。新建行政審批業務系統應當依托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進行建設,不得單獨建設;已建行政審批業務系統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整合。

  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優化網上辦事功能,提供申請受理、審查決定、結果送達等全流程全環節網上辦理服務。

  第三十五條 本省全面推行行政審批電子證照服務。依法使用的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簽名與相應紙質證照、實物印章、手寫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電子證照和加蓋電子印章的電子材料可以作為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依據。

  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建設全省電子證照庫,歸集各類行政審批證照數據,提供電子證照共享服務。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推廣使用電子證照。

  第三十六條 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行政審批過程中形成的電子文件進行規范管理,按照檔案管理要求及時以電子形式歸檔并移交。符合檔案管理要求的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電子文件不再以紙質形式歸檔和移交。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和規范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移動端建設,推動行政許可事項移動端辦理。已建的各類政務服務移動端以及相關行政審批服務應用應當逐步整合至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移動端,為申請人提供更加統一、便捷的行政審批服務。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加快推進線上與線下深度融合,使線上與線下行政許可事項的名稱、申請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相統一。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提供線上線下協同一致的行政審批服務。

  申請人有權自主選擇線上或者線下辦理。申請人選擇線下辦理的,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不得強制要求其線上預約或者線上提交申請材料。

  第三節 優化便民服務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優化完善預約辦理、上門辦理、錯時延時辦理等行政審批服務,為退役軍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提供優先辦理、幫辦代辦服務。

  第四十條 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點項目、重大工程和應對重大自然災害、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涉及的行政許可事項,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開通綠色通道,通過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專欄、政務服務大廳專窗快速辦理。

  第四十一條 上級人民政府認為行政許可事項需要下放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應當進行政策風險評估,征求承接層級意見,方可依法作出下放決定。下級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有承接行政許可事項需求的,應當由同級人民政府按照下放程序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決定。

  下放行政許可事項時,上級有關部門應當同步移交制式證照、表單以及相關文書和行業數據庫、專用設施設備等的使用權限,定期開展政策指導和業務培訓。

  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專業性較強的,應當設定過渡期,過渡期內上級部門應當協助承接部門做好行政審批工作。

  對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要制定事中事后監管措施,同步調整監管層級,明確監管部門、監管方式,完善監管規則和標準。

  第四十二條 按照方便辦事的原則,上級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可以通過下級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和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村(社區)便民服務站,開展行政許可事項代收幫辦、咨詢引導等便民服務。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行政審批部門應當推動集成式自助終端向村(社區)、園區、商場、樓宇和銀行、郵政、電信網點等場所延伸,方便申請人就近自助申請辦理行政許可事項。

  第四十四條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請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本人親自申請辦理的除外。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申請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代理人應當提交載明委托事項和代理人權限的授權委托書,并出示身份證明。

  第四十五條 申請人申請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時,除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社會信用代碼證等法定證件外,還可以使用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生物識別技術形成的認證結果。

  第四十六條 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以及平臺移動端、政務服務大廳等多種渠道為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事項辦理進度查詢服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行政審批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后,應當將信息同步推送至行業主管部門,并向其提供監督管理所需要的相關材料。行業主管部門接收到信息后,應當對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情況依法履行事中事后監督管理責任。

  行業主管部門在事中事后監督管理過程中認為行政許可需要被變更、撤回、撤銷的,應當及時向行政審批部門提供相關行政執法信息、材料和處理建議。行政審批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行業主管部門。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充分利用“互聯網+監管”平臺,建立行政審批與事中事后監督管理信息聯動機制,實現行政審批與事中事后監督管理信息在行政審批部門與行業主管部門間的精準實時推送。

  第四十九條 本省建立健全行政審批督查考核制度。

  上級行政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行政審批對口業務權限,加強對下級行政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行政審批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審批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評價、整改、反饋、監督相銜接的行政審批效能考核評價機制,通過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以及平臺移動端、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政務服務大廳等多種渠道和方式開展好差評工作,發揮專家評議、第三方評估等作用,將效能考核評價結果納入全省依法行政考核評價體系。

  第五十條 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務服務大廳的管理,建立政務服務大廳效能評估機制,規范政務服務大廳工作人員行為,提升窗口服務水平,保證行政審批工作規范、高效、有序運行。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詢問、質詢等方式,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審批工作的監督。

  第五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行政審批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特約監督員制度,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企業和群眾代表等擔任特約監督員,對行政審批工作進行監督,定期聽取意見建議。

  第五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行政審批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審批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及時處理投訴舉報,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繼續實施或者變相實施已取消的行政許可,或者轉由行業協會商會或者其他組織實施已取消的行政許可的;

 ?。ǘΨ戏ǘl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ㄈ┥暾埲颂峤坏纳暾埐牧喜积R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不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或者未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的;

 ?。ㄋ模┎灰婪ü_應當公開的事項的;

 ?。ㄎ澹Ψ戏ǘl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槭袌鲋黧w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或者違法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的。

  第五十五條 負責行政審批、事中事后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對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依申請辦理的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備案以及其他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教育、勞動就業、社會保險、醫療衛生、養老服務、社會服務、住房保障、文化體育、殘疾人服務等領域依申請辦理的公共服務事項的辦理,可以參照本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第十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131號)

  《河北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于2022年9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9月28日

  河北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

  (202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人力資源市場培育

  第三章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第四章 人力資源市場活動規范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人力資源市場活動,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促進就業創業,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通過人力資源市場求職、招聘和開展人力資源服務,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人力資源市場,是指人力資源的供給方與需求方通過市場機制實現人力資源交流配置,以及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供需雙方提供相關服務行為的總稱。

  第三條  人力資源市場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統一規范、公平競爭、充分開放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激發人力資源市場活力,提升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水平。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人力資源市場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人力資源市場的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行政審批、市場監督管理、教育、公安、農業農村、商務、稅務、網信、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人力資源市場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北京市、天津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合作,完善人力資源服務京津冀區域協同地方標準,推動人力資源政策協調、信息共享、機構等級互認、從業資質通用、服務標準統一,促進京津冀區域人力資源市場協同發展。

  第七條  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對會員的人力資源服務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公平競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人力資源市場培育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發展人力資源市場,建立政府宏觀調控、市場公平競爭、單位自主用人、個人自主擇業、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誠信服務的人力資源流動配置機制,促進人力資源自由有序流動。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市場在人力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健全人力資源開發機制,運用區域、產業、財政、教育、土地、科技等政策,推進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圍繞京津冀協同發展、河北雄安新區建設發展等重大戰略,發展專業性、行業性、多層次、多元化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市場繁榮發展。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統籌使用財政資金,扶持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

  鼓勵和引導各類社會資本進入人力資源服務領域,參與人力資源市場建設。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人力資源服務信息化建設,建立覆蓋城鄉和各行業的人力資源市場供求信息系統,做好人力資源信息采集、歸類、分析和發布工作,為求職者就業、用人單位招聘提供服務。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人力資源流動、配置、使用和激勵機制,激發人力資源創新創造活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人力資源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之間以及不同地區之間合理流動。鼓勵和支持人才向優先發展的行業、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流動,服務鄉村振興戰略實施。

  任何單位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在戶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設置限制人力資源流動的條件。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圍繞國家和本省重大戰略和重大工程,統籌做好重點產業、重要領域和戰略性新興產業技術技能人才的培養、引進。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完善相關扶持政策,鼓勵和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人才供求對接服務,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引進高層次人才、高技能人才或者急需緊缺人才的,可以根據引進人才的層次、數量按照規定給予補助。

  第十六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根據本地經濟發展和產業轉型需要,制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的發展規劃,引導資本、技術、人力資源等要素集聚,推動建設符合市場需求的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對入駐產業園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可以通過租金減免、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予以扶持。被認定為國家、省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省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培育和發展為家政、醫療護理、養老、托育等提供服務的人力資源市場。

  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針對共享用工等靈活就業新形式創新服務模式,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求職招聘、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等專業化服務,精準、高效匹配人力資源。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化建設,發揮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在行業引導、服務規范、機構自律、市場監督管理等方面的規范引領作用。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人力資源服務業領軍人才培養和引進機制,加強人力資源服務行業領軍人才培養和引進,建設高水平領軍人才隊伍和創新團隊。

  第二十條  鼓勵開展人力資源區域合作與交流,搭建招才引智、交流展示和人力資源服務創新發展平臺,提升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水平。

第三章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包括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提供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的機構;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人力資源服務經營活動的機構。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服務場所、信息網絡體系建設納入城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按照規定標準和規范安排服務場地、配備服務設施和人員,推進公共人力資源服務均等化、信息化。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人力資源服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公共人力資源服務經費管理。

  第二十四條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免費提供下列服務:

 ?。ㄒ唬┤肆Y源供求、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職業培訓等信息發布;

 ?。ǘ┞殬I介紹、職業指導和創業開業指導;

 ?。ㄈ┚蜆I創業和人才政策法規咨詢;

  (四)就業服務專項活動;

  (五)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

 ?。┺k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

  (七)辦理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接收手續;

 ?。ò耍┝鲃尤藛T人事檔案管理;

 ?。ň牛┛h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服務。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前款第八項服務時,對接收的檔案應當保證其真實、準確、完整、規范,不得拒絕接收符合存放條件的流動人員檔案,不得為不符合規定的人員新建、重建檔案,不得裝入和出具虛假的證明材料。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數字檔案資源庫。

  第二十五條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不斷提高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完善服務功能,規范服務內容,統一服務流程,為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第二十六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并在許可范圍內開展活動。

  第二十七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下列業務,應當自開展業務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一)人力資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發布;

 ?。ǘ┚蜆I創業指導;

 ?。ㄈ┤肆Y源管理咨詢;

 ?。ㄋ模┤肆Y源測評;

  (五)人力資源培訓;

 ?。┏薪尤肆Y源服務外包;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人力資源服務。

  第二十八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勞務派遣業務的,執行國家有關勞務派遣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市場主體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報告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并自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報告登記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名單及有關信息,及時更新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或者完成備案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名單及有關信息,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促進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展,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公益性人力資源服務。

  第三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通過兼并、收購、重組、聯盟等方式擴大規模,完善服務。

  鼓勵和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注冊和使用自主商標,開展自主品牌建設,培育具有核心競爭力和地方特色的區域服務品牌。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參選服務業重點企業名錄和高新技術企業名錄,并依法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三十四條  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標準、模式、技術等方面的研發和應用,利用人工智能、區塊鏈、大數據、云計算等新技術,開展高級人才尋訪、人力資源測評和人力資源管理咨詢等服務,推進人力資源服務業創新發展。

第四章 人力資源市場活動規范

  第三十五條  個人求職應當如實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與應聘崗位相關的知識、技能、工作經歷等情況。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可以自主招用或者委托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招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提供政策咨詢等服務。

  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用人單位發布或者向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的單位基本情況、工作崗位、招聘人數、招聘條件、工作內容、工作地點、用工類型、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社會保險、聯系方式等招聘信息,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視性內容。

  第三十七條  人力資源流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對服務期、從業限制、保密、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托招聘人員,應當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招聘簡章、營業執照或者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文件、經辦人的身份證件、用人單位的委托證明,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

  第三十九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舉辦現場招聘會,應當制定現場招聘會的實施方案、應急預案和安全保衛工作方案,核實參加招聘會的招聘單位及其招聘簡章的真實性、合法性,提前將招聘會信息向社會公布,并對招聘中的各項活動進行管理。

  舉辦大型現場招聘會,應當符合《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通過互聯網提供人力資源服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的規定,加強網絡安全管理,采取技術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確保招聘服務網絡、信息系統和用戶信息安全。

  第四十一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對網絡招聘服務用戶信息保護情況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自查,對不真實、不合法的信息及時進行核實,依法采取刪除等措施,并保存相關記錄。

  第四十二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托提供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的,不得改變用人單位與個人的勞動關系,不得與用人單位串通侵害個人合法權益。

  第四十三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營業執照、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監督機關和監督電話。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還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應當依法在其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第四十四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內部制度建設,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建立服務臺賬,如實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等信息。服務臺賬應當保存二年以上。

  第四十五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力資源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l布虛假求職和招聘信息,或者發布的信息包含歧視性內容;

  (二)超出核準的業務范圍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活動;

 ?。ㄈ闊o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人力資源服務;

  (四)偽造、涂改、轉讓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ㄎ澹┙榻B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

 ?。┙榻B用人單位或者求職者從事違法活動;

  (七)以欺詐、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進行人力資源服務活動,或者以招聘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

  (八)扣押求職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

 ?。ň牛┮該;蛘咂渌x向求職者收取或者變相收取押金;

 ?。ㄊ┻`反規定收取服務費;

 ?。ㄊ唬┬孤痘蛘哌`法使用業務活動中收集或者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

  (十二)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人力資源市場監督管理體系,完善監督管理協調制度,規范人力資源市場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人力資源市場活動的監督管理,支持誠信合規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展,營造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行政審批、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等部門的信息共享。通過信息共享可以獲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重復提供。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方式實施日常監督檢查,并及時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情況和查處結果。

  第四十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暢通對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舉報投訴渠道,依法及時處理有關舉報投訴。

  第五十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h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導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依法公示年度報告的有關內容。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對其報送和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人力資源市場誠信建設,建立健全人力資源服務領域誠信典型選樹和失信行為曝光機制,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指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對從業人員開展職業道德、職業技能、誠信服務和相關法律、法規培訓,提高從業人員專業化、職業化水平。

  第五十三條  在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并開展活動,加強對流動黨員的教育監督和管理服務。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為中國共產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查處人力資源市場的違法犯罪行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在辦理行政許可或者備案、實施監督檢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ㄋ模┢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止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未備案,設立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未書面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發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實、不合法或者發布的信息包含歧視性內容的,未依法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給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明示有關事項、未建立健全內部制度或者未保存服務臺賬、未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河北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132號)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河北省信訪條例〉的決定》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于2022年9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

  2022年9月28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廢止《河北省信訪條例》的決定

(202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

  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了《信訪工作條例》(已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經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并決定,廢止《河北省信訪條例》(1995年7月8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5年9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吳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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