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年選擇若干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安排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二、專項工作報告議題的確定
1.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2.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集中反映的問題;
3.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
4.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調查研究中發現的問題;
5.人民來信來訪集中反映的問題;
6.社會普遍關注的其他問題。
三、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的工作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可以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有關工作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
常務委員會可以安排參加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將各方面對該項工作的意見匯總,交由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研究并在專項工作報告中作出回應。
四、專項工作報告的報告人
專項工作報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關部門負責人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五、專項工作報告審議意見的處理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專項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由其辦事機構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后,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專項工作報告作出決議;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常務委員會聽取的專項工作報告及審議意見,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六、決算草案的審查和批準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將上一年度的本級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決算草案應當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所列科目的編制,按預算數、調整數或者變更數以及實際執行數分別列出,并作出說明。
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調整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經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在執行過程中需要作部分調整的,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預算安排的農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社會保障等資金需要調減的,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準預算調整方案的一個月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或者送交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
八、人大常委會對決算草案和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審查的重點
1.預算收支平衡情況;
2.重點支出的安排和資金到位情況;
3.預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況;
4.部門預算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5.向下級財政轉移支付情況;
6.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關于批準預算的決議的執行情況。
除前款規定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還應當重點審查國債余額情況;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還應當重點審查上級財政補助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
九、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審議意見的處理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人民政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決議規定的限期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常務委員會聽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議意見,人民政府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及調整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經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在實施的中期階段,人民政府應當將規劃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規劃經中期評估需要調整的,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十一、對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
1.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2.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集中反映的問題;
3.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
4.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調查研究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5.人民來信來訪集中反映的問題;
6.社會普遍關注的其他問題。
十二、人大常委會年度執法檢查的計劃和實施
常務委員會年度執法檢查計劃,經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通過,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并向社會公布。
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工作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十三、執法檢查組人員的產生
執法檢查組的組成人員,從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中確定,并可以邀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十四、執法檢查的委托實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檢查情況書面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十五、執法檢查報告的內容
1.對所檢查的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評價,提出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執法工作的建議;
2.對有關法律、法規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議。
十六、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的公布
常務委員會的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其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十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命令的撤銷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經審查,認為有下列不適當的情形之一的,有權予以銷:
1.超越法定權限,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的;
2.同法律、法規規定相抵觸的;
3.有其他不適當的情形,應當予以撤銷。
十八、審議時有關部門應到會聽取意見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十九、質詢案的提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十人以上聯名,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二十、質詢案的答復
質詢案由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決定交由受質詢的機關答復。
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可以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二十一、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組織
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五分之一以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二十二、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人員的產生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與調查的問題有利害關系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其他人員不得參加調查委員會。
二十三、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提供必要材料的主體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都有義務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
二十四、縣級以上地方人大常委會可以決定撤銷的職務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決定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個別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職務;可以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
二十五、撤職案的程序
撤職案應當寫明撤職的對象和理由,并提供有關的材料。
撤職案在提請表決前,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有權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撤職案的表決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